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淑玲)稱為了找吃的,今年27歲的宮某在去年7月至8月兩個月內,放火燒了5家報刊亭,造成近7萬元的損失。記者昨日獲悉,宮某患有輕度精神障礙,因放火罪被海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。
  海澱法院審理查明,在2013年7月6日零時、7月26日2時許、7月28日零時、8月7日凌晨、8月8日3時許,宮某先後將位於海澱區中關村的5家報刊亭點燃燒毀,並燒毀了亭內電腦、冰箱、空調等物。2013年8月8日23時許,宮某被公安抓獲。據統計,其所燒財物共值近7萬元。
  2014年3月19日,宮某被司法鑒定為輕度精神發育遲滯、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。海澱法院查明其具有受審能力。
  宮某辯護人認為,宮某燒毀報刊亭的門,其目的是為了找點兒吃的,其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,又認罪悔罪,故請求法庭從輕或減輕處罰。
  海澱法院審理認為,宮某構成放火罪,故最終判其有期徒刑4年半。  (原標題:精神殘疾男子放火燒報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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